**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诉刑不诉〔2016〕0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2********,广东省**市江城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市江城区中洲XX村委会XX村XXX巷XX号。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市公安局江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是一名个体户,在家里经营小卖部,为了能够多招揽顾客,在位于**市江城区中洲XX村委会XX村X村X巷X号的家里放置用于赌博的麻将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从2012年年底开始放置一张麻将台到2014年4月份又增加两张麻将台,被不起诉人莫某甲每次从每张麻将台的赌博中抽水30元。2014年11月23日22时某某,民警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正在进行赌博的参赌人员冯某某、江立新、刘家艺、莫某乙、梁永志、莫某丙、易某某文等十一人。经侦查,被不起诉人莫某甲自2012年年底开始在其的小卖部摆放麻将台供他人赌博,以抽头渔利的方式非法获利6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为**市公安局江城公安分局认定莫某甲犯赌博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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