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辽宁省鞍山市**服务中心**察科**,住大连市中山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大连市中山区**街**号**)。被不起诉人葛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大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2019年11月1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12月5日,本案因需要补充相关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27日重报本院。
大连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葛某某曾经在崔雪男在香炉礁花鸟鱼市**内购买过水龟及养殖水龟的器材,2019年春节期间因葛某某外出度假,葛某某把水龟放到崔雪男位于沙河口区敦煌南街的家中寄养。2019年2月末葛某某到崔雪男家去取回寄养的水龟时,葛某某在崔雪男家中购买豹纹陆龟一只。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葛某某购买的为龟鳖目(TESTUDINES)陆龟科(Testudindiae)豹纹陆龟(Stigmochelys pardalis)。豹纹陆龟(Stigmochelys pardalis)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附录Ⅱ(2017)。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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