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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董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29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新抚区**街**委**组。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21日14时左右,在抚顺市顺城区**街**附近,被害人车某某租用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门市房经营**店,因租房欠费一事发生纠纷,被害人车某某要拿自己的服装,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不让拿,双方发生撕扯,造成被害人车某某左前臂划伤。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车某某左前臂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董印章,男,1962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62040229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新抚区千金街4委29组。2017年2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印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21日14时左右,在抚顺市顺城区将军街将军一校附近,被害人车媛媛租用被不起诉人董印章的门市房经营外贸服装店,因租房欠费一事发生纠纷,被害人车媛媛要拿自己的服装,被不起诉人董印章不让拿,双方发生撕扯,造成被害人车媛媛左前臂划伤。经抚顺公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车媛媛左前臂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印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15日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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