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董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33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出生于1978年****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8********,初中文化程度,现无业,户籍地合肥市瑶海区******室,现住合肥市新站区****单元**室。2016年5月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9月因吸毒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11月11日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2020年2月3日因涉嫌妨害作证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2020年7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5月11日,谢某某因吸毒被羁押在合肥市拘留所,与董某某、查某某恰好羁押在同一居室。同日,董某某被民警从合肥市拘留所带出,谢某某从查某某处得知董某某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刑警队带走调查,同时得知一同作案的还有查某某、孙某某、“二孩”,且“二孩”的身份只有查某某知道。

谢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在合肥市拘留所,考虑到即将面临的是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时董某某四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事情不严重,判刑的时间短于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且目前公安机关不知道“二孩”是谁,为躲避两年期的强制隔离戒毒,谢某某遂决定冒充“二孩”。查某某听后表示同意,后董某某被取保候审后来到合肥市拘留所后院墙外喊查某某,并告知查某某已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故意毁坏财物的事实经过,查某某、谢某某和董某某通过相互喊话,商定了由谢某某冒充“二孩”的事情。谢某某叮嘱董某某一定要将此事告知孙某某,让孙某某在公安机关指认谢某某是“二孩”,董某某表示同意并找到孙某某交待了此事。之后查某某按照事前商议,向公安机关做了虚假供述,指认“二孩”就是谢某某。孙某某归案后,按照董某某、查某某的交待,做了虚假供述,供述自己伙同董某某、查某某、谢某某共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同时指认谢某某就是“二孩”。

2016年9月6日,公安机关将案件起诉至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通知董某某、孙某某、谢某某去报到,三人在去的路上,谢某某再次叮嘱孙某某指认自己就是“二孩”。

2016年9月22日谢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被强制戒毒两年,后在公安机关侦查中承认自己为躲避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主动顶替“二孩”的犯罪事实。谢某某因涉嫌妨碍作证罪被起诉判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认定董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的犯罪事实适用法律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