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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董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85********,汉族,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金乡县**村**路**号。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12月29日被金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金乡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5年7至10月,高某某、孙某某、董某某合伙经营金乡县双通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通公司”)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情况下,在2015年7月10日,向徐州荣飞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259968元,税额259996.4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国税部门认证抵扣;在2015年8月14日,向徐州娇乡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129984元,税额129998.2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国税部门认证抵扣;在2015年10月16日,向无锡清尚纺织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份,价税合计2257920元,税额259760.8元,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国税部门认证抵扣。

经本院审查并经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乡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双通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双通公司具体实施该虚开行为的实施者,董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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