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021970********,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经商,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依法执行逮捕。2019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雪凤,湖南远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9日、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25日)。
临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通过销售水果业务,结识了临澧县官亭湖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均简称“合作社”)负责人杨某某、黄某某,得知合作社是专门为贫因户和农村销售水果而成立的。2019年1月至2月,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以帮合作社销售橙子为名,骗取合作社价值60余万元的橙子(共计218586斤),以低于成本价在河北省唐山市某某水果批发市场销售,同年3月9日董某某将货款52.06719万元全部结清,将其中44万元存入自己的农业银行账户,3月25日又将其中40万元转存至其女友张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董某某将其中10余万元挥霍后,于5月21日又从张某某账户中取出30万元以定期方式存入张某某母亲李某某工商银行账户。期间,董某某以拒接电话、拒回信息、更换手机号码等多种方式拒不给合作社支付货款。2019年7月3日,董某某得知临澧县公安局侦查员前往河北省唐山市调查取证后,遂将存入李某某工商银行账户的30万元定期存款取出后携款潜逃。同年7月25日,董某某在常德市石门县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牌照为冀******的白色猎豹小型汽车内扣押赃款30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澧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董某某在与合作社达成代销橙子的口头协议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代销橙子过程中,客观上是否实施了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临澧县公安局扣押的30万元货款,已于2019年9月26日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牌照为冀******的白色猎豹小型汽车,由临澧县公安局依法发还车主张某某。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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