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荣成市**物业有限公司崖头分公司职工,现住荣成市**街道**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与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6日13时左右,在荣成市**路***售楼处院内因送货车辆将水管压开,董某某(已起诉)、董某甲与徐某某发生争执后殴打徐某某,致其肋骨骨折、尾椎骨折。2019年7月15日徐某某之伤势被评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董某甲的供述与徐某某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董某甲故意伤害徐某某致其轻伤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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