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41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新疆新源县,现住奇台县总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奇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被奇台县人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7日,2020年3月4日至4月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5月3日至5月18日)。
奇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22日00时40分许,董某某驾驶新****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奇台县三中便民警务站门前路段处时,被巡逻警察当场查获。经鉴定,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毫克/100毫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奇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证实董某某酒后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