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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董绍军)(公开版)_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清检公诉刑不诉〔201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041965********,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水电工程局**,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园**,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经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于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1月份在其经营的铁岭市清河区爱**销售万艾可、精品伟哥、极品伟哥等性药,于2019年1月16日被民警查获。经铁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精品伟哥应按假药论处。扣押精品伟哥46盒,其销售精品伟哥30盒,获利15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铁岭市公安局清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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