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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董诗本)(公开版)_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盈江县,住陇川县**镇某某自助烧烤城,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0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未申请法律援助。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5月29日一次退侦,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9日一次重报。

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为帮助他人牟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烟草而无证运输。2019年11月30日中午,赛某某(已移送审查起诉)接到一名叫老某某的缅甸人(在逃)打来的电话、老某某让赛某某从瑞丽市运输一批卷烟到盈江县,之后赛某某到盈江县某某租车行租了一辆丰田牌白色越野车(车牌为云******),赛某某独自驾车到了瑞丽市,从姐告口岸出镜到了缅甸木姐找到了老某某,老某某给了赛某某运费1500元人民币,让赛某某12月01日凌晨3时许,在指定的瑞丽一边境等货,老某某安排人来送货装车,同时嘱咐赛某某到户撒后,走一条绕开军民桥的便道,要找不到路打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的电话,老某某将犯罪嫌疑人董某某电话告知赛某某。2019年12月01日凌晨3时许,赛某某独自驾车到了指定地点,老某某安排了10多名缅甸工人抬烟过来,装到了赛某某驾驶的丰田牌白色越野车(车牌为云******)上,凌晨5时许,赛某某驾车从瑞丽返回盈江,途经陇川,赛某某打电话给董某某,让其到户撒乡坪山村带路绕开户撒军民桥查缉点,董某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车牌云******)从章凤到了户撒乡,6时41分,董某某在户撒乡坪山村委会八官寨后山山路被陇川县公安局户撒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7时01分,赛某某驾驶丰田牌白色越野车(车牌为云******)同样途经该地也被陇川县公安局户撒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从犯罪嫌疑人赛某某驾驶的车牌为云******车厢缴获五种品牌卷烟,共计1250条,其中缅甸产70mmKABAUNG卷烟350条、全包装94mmXinXing卷烟350条、84mm全包装红山茶450条、84mm翻盖红河100条、84mm翻盖云烟(紫)100条。犯罪嫌疑人赛某某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证和其他有效凭证。经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对查获的该批卷烟进行价格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陆仟肆佰伍拾元整(¥126450.00元)。犯罪嫌疑人董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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