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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蒋勇)(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家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村**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0年4月2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陶磊,江西威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瑞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2日13时许,何某某报警称:昨天(2020年3月21日)下午2时许,在百度5928一游戏交易平台内出售自己的手游熹妃Q传账号,在提现过程中平台以提现错误交易现金被冻结为由,让被害人缴纳一至五倍的钱进行解冻的方式,让被害人(被害人的三个账户名欧某某,账号分别是:***********、***********、***********)向对方(对方提供了三个账号:************,账户名黄某某、********, 账户名水城县**通讯店、***********, 账户名蒋某某)提供的银行转账,被害人共计分八次向对方提供的账户转账109850元,被诈骗金额109850元,其中89201元通过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的账户转账或取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瑞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明知是他人电信诈骗犯罪所得,仍通过转账、取现方式帮助其掩饰、隐瞒,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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