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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蒋小阳)(公开版)_青海省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久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男,1977年**月**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3210851977*******,初中文化,群众,系江苏省苏州市人,现住姑苏区*******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久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久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英峰,北京中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久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5日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及义务,告知各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才某某(另案处理),自2012年起,通过制作宣传册、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等手段来包装才某某大伏藏师活佛的身份,后期为了通过“取伏藏”实现诈骗的目的,被不起诉人蒋某某负责将提前准备好的廉价购买的佛像埋藏、隐藏在指定的位置并通知各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才某某“取伏藏”的时间、地点,由犯罪嫌疑人才某某以所谓的“取伏藏”的方式取出提前藏好的佛像后高价卖于本案被害人,并从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共326万余元。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才某某通过蒋某某等人的帮助伪造、变造、买卖了一张名为张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件。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本院仍然认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明知犯罪嫌疑人才某某为非教职人员的情况下帮助其制作宣传册及由其提前藏好“伏藏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久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久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久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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