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一部刑不诉〔2020〕198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4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镇**村委会**自然村**号,曾于2015年12月2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罚款三百元人民币。
辩护人夏娟娟,安徽金亚太(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认定,自2015年7、8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在其继承哥哥蒋某乙(已去世)的瓦房内,提供场所及赌具,供他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3万余元。2019年4月9日,陈某某、朱某某、蒋某丙、童某某、吴某某等人在蒋某甲提供的场所内以“推牌九”方式进行赌博被当场查获,现场缴获赌资488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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