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住盈江县**镇**街**幢**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9日取保候审。2020年1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3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5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告人蒋金周于2018年非法经营柴油生意,并邀约钟儒彬、余宝来二人帮助拉运柴油,2019年1月2日,被告人蒋金周与其妻子负责探路,被告人钟儒彬、余宝来二人负责运输柴油,19时40分许,钟儒彬、余宝来驾驶一辆蓝色解放牌小卡车拉运柴油至陇川县清平乡户宛温泉附近被陇川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查获柴油6.513吨,从蒋金周存放柴油的盈江县太平镇咖啡公司对面仓库查获柴油0.036吨,蒋某某与蒋金周于2018年12月向邵某某销售柴油9000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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