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现住宁夏西吉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德刚,宁夏齐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西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8年犯罪嫌疑人蒙某某多次有偿向李某甲之子李某乙借款,2010年期间蒙某某多次在不同场合用胁迫语言向李克关索要李某乙欠蒙某某的借款,致使李某甲2010年1月4日在蒙某某家中跳水窖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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