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687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5197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告知有关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9月18日、2018年11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0月17日、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25日撤回起诉。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2年11月至2013年期间,被不起诉人蒲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的珠海市某某有限公司接受广州某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达人民币1300231.04元,税额人民币221039.26元,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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