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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蔡夏娥)(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攸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2020年12月4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攸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6日、2021年1月4日两次补查重报。

攸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日6时许,蔡某甲因蔡某乙谩骂一事,在相邻的尹春明(蔡某甲丈夫的弟弟)家前坪与蔡某乙发生口角,蔡某甲就用水瓢往蔡某乙身上泼尿,继而引发互扯头发的肢体冲突,后经旁人劝说而停止。当天下午,经攸县**中心卫生院诊断,蔡某乙左手第五指骨骨折。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乙手指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攸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中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证明蔡某甲有殴打行为,但被害人蔡某乙的陈述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且没有其他证据印证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本案中是否有多人与被害人蔡某乙发生肢体冲突,被害人蔡某乙的伤是如何造成、何时造成、被什么工具致伤等情况均事实不清,所以本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得出唯一排他性结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攸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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