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蔡文浩)(公开版)_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甲,又名蔡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86********,广东陆丰人,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捕渔,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甲西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7日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陆丰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蔡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115移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次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同年3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4月2日,本院将本案交办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该院受理后再次退回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同年5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0日,陆丰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1日,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8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

陆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蔡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3年7月22日8时许与蔡某丙(己判刑)电话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双方商议毒资待蔡某丙在毒品交易完成后再交付给蔡某甲。然后蔡某丙以每公斤二万元的价格向蔡某甲购买了三公斤毒品冰毒,由蔡某甲指使其未成年侄子(身份不明)将三公斤冰毒拿到甲西镇**小学门口交给蔡某丙等人,蔡某丙拿到三公斤毒品冰毒后将毒品冰毒藏匿在摩托车车座下的工具箱内,伙同李某某(己判刑)开着摩托车将冰毒带至李某某的老厝,议定由蔡某丙将3公斤冰毒以每公斤人民币25000元的价格贩卖给潘某某(己判刑)。期间,蔡某丙将从蔡某甲处所购买的毒品冰毒提供给潘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已死亡)等人试吸后,等候付款交易。2013年7月22日17时许,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民警在位于陆丰市甲西镇**村委湖**李某某的老厝内的床边现场查获冰毒3006.5克,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蔡某丙、潘某某、王某某等3人,蔡某甲负罪潜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仅有同案人蔡某丙指证蔡某甲贩卖毒品,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是孤证,陆丰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依法归还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