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8〕4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69********,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街道**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雷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6年10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彤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7年10月27日、12月27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11月27日、2018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0年初,雷州市人民政府拟网上挂牌竞拍新城大道**号地块,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游某某、蔡某甲(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5日决定对蔡某甲、游某某存疑不起诉)等人获悉后,为了拿到新城大道**号地块,犯罪嫌疑人蔡某某就指派犯罪嫌疑人游某某持着事先同雷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局的方某(另案处理)规划成13座宅基地的新城大道**号地块规划图,找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王某甲等人(均为**村干部,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11月5日决定对王某乙、王某甲、王某、王某某存疑不起诉),并将他们约到新城大道中华广场项目售楼部,要求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王某甲等人以每平方米200元的价格将己被白沙镇政府征用的新城大道**号地块给他们回收,并承诺事成后给王某某、王某、王某甲等人各五万元的好处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王某甲等人知道该地块已于1993年7月份被白沙镇政府征用,又因当时新城大道指挥部不同意回收,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王某甲等人商量后考虑到如果将该地块给蔡某某、游某某等人回收,村里收入到四十多万元,且他们也得到好处费,见有利可图。这样,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王某甲等人就同意给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游某某等人回收。同时,为了更好地控制**号地块不被他人竞拍到,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指派游某某通过时任雷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的庄某某(2015年3月19日已被雷州市人民法院认定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吕某某【2015年3月19日已被雷州市人民法院认定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认定收受王某某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等人, 以新城大道指挥部工作人员的身份,在新城大道指挥部大厅里以新城大道指挥部名义低价回收到白沙镇在1993年规划的新城大道**号地块里业主陈某某、陈某甲、袁某某、王某丙、黄某甲等五人的宅基地。2010年3月17日,雷州市人民政府在网上挂牌竞拍新城大道**号地块,最后拍得者是雷州市**房地产公司的陈某乙。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游某某、蔡某甲等人没有竞拍到新城大道**号地块后,为了阻碍陈某乙对新城大道**号地块的建设并骗取雷州市政府对新城大道**号地块回收的补偿款,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蔡某甲收集陈某丙等十八人身份证,并将陈某丙等十八人名单提供给犯罪嫌疑人游某某,后游某某伙同方某将新城大道**号地块及相连东侧地块又划分成十八座宅基地并将陈某丙等十八人名单交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填入规划图中。接着,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游某某、蔡某甲等人按原先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议好的价格以总价值430542元付给**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人根据犯罪嫌疑人游某某所提供的陈某丙等十八人名单按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游某某等人的要求开具了把时间提前到2005年的十八本无效的**村“宅基地使用凭证” 给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等人,并把分配时间写成1992年,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乙开具了十八张将时间提前到2006年11年、2007年1月的收款收据给犯罪嫌疑人游某某。根据承诺,犯罪嫌疑人蔡某某付给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王某、王某甲各5万元,付给犯罪嫌疑人王某乙2万元。当雷州市政府要回收新城大道**号地块的宅基地时,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游某某、蔡某甲等人勾结雷州市土地回收中心工作人员庄某某、吕某某等人,共同操纵新城大道**号地块的回收。这样,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游某某、蔡某甲等人伙同庄某某、吕某某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庄某某、吕某某等人还多次通过雷州市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将新城大道**号地块里宅基地的回收价格逐次提高,致使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游某某、蔡某甲等人诈骗到雷州市人民政府及雷州市**房地产公司对新城大道**号地块的土地回收补偿款515. 49万元。为了答谢吕某某的帮助,犯罪嫌疑人蔡某某还送给吕某某现金6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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