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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蔡某某)(公开版)_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常德市鼎城区**镇**村**组。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02月07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07月02日被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鼎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9月14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被鼎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0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01月06日补查重报。

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鼎城区**镇“国国”家中,贩卖500元毒品(0.09克麻古和0.1克冰毒)给廖某某、李某某、应某某等人。2020年3月、4月,其还向成某某贩卖两次毒品,一次500元,一次30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理由如下:一、蔡某某涉嫌向廖某某等人贩卖毒品的事实,其收取毒资是在打牌桌上抽的500元水钱,且其本人参与了打牌,亦参与了吸食毒品,这是一种共同吸食毒品的行为,其是否有贩卖毒品的故意无法确认。二、蔡某某涉嫌向成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虽然有证人成某某、向某某的指证,微信转账截图印证,且蔡某某也于2020年9月8日、9月14日(9月14日讯问笔录蔡某某拒绝签字)供述过其向成某某两次贩卖毒品,但后又辩称其没有向成某某贩卖过毒品,成某某两次向其转账均系帮成某某在其代理的棋牌游戏上分所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阶段询问成某某、向某某,证实成某某在2019年6月-2020年6月期间有玩网络赌博游戏,但不是棋牌游戏,也没有委托蔡某某上分。蔡某某翻供理由虽没有得到成某某的印证,但现有证据仅有买毒人成某某、向某某的证言以及转账记录,无其他证据佐证,成某某在检察机关两次提审均不承认向成某某贩卖毒品,且蔡某某供述其代理过棋牌游戏上分,公安机关未能提取到其供述的代理棋牌游戏的后台数据资料,否定其辩解的证据未能提取。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出成某某向蔡某某两次转账均系毒资的唯一结论,认定蔡某某向成某某贩卖毒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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