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法检诉字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241983********,汉族,大学本科,**医院医生,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法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被法库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辩护人赵某某,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法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7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被害人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5日补查重报。
法库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1月3日17时10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辽A****6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法库县***乡***村南时,与由南向北董某某驾驶的辽A****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董某某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袁某某弃车脱离现场。经鉴定:董某某胸部闭合性损伤致双下肢截瘫,评定为重伤一级。法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法库县公安局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他人重伤,并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另查明:2019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达成赔偿协议,除先行支付的95000元医疗费外,赔付董某某205000元,保险公司赔偿董某某87万元,董某某对袁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袁某某任何民事和刑事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无法确切证实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进而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法库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法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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