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市汉检刑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县,现租住汉滨区**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5月15日本院将该案退回汉滨公安分局补充侦查,经补查后,汉滨公安分局于2020年6月12日重报, 2020年7月13日本院决定将审查起诉期限延长至2020年7月27日。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以来,麻某某(已起诉)通过QQ、微信与“台湾老大”、“广西KS”取得联系,在明知所谓“台湾老大”、“广西KS”身份不明,大量收购银行卡和电话卡是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麻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积极组织人员办理两卡,向“台湾老大”、“广西KS”出售。2019年11月份,麻某某以每张电话卡200元,银行卡400元的价格许诺,指使袁某某办理银行卡和电话卡,袁某某在明知麻伟某某收购银行卡和电话卡是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积极用其本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2张、电话卡9张,并从梁某某处收购银行卡3张,电话卡13张。后袁某某按麻某某指示将收购的两卡寄给云南、广西等地的“台湾老大”、“广西KS”,供境外诈骗团伙使用。麻某某通过出售两卡非法获利二万四千七百元,袁某某从麻某某处非法获利七千七百元。
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查询,其中以梁某某实名办理的电话卡被境外诈骗团伙利用,对被害人宋某某(被骗13600元),王某某(被骗14100元),代某某(被骗5400元),李某某(被骗34200元),曹某某(被骗75500元),郑某某(被骗6700元)实施电信诈骗;麻某某通过袁某某收购的其他电话卡被境外诈骗团伙利用,对被害人冉某某(被骗49809元),张某某(被骗88110元),胡某某(被骗222400元),刘某某(被骗36678元)实施电信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向“台湾老大”、“广西KS”寄出银行卡、电话卡的张数、卡号未查明,被帮助的上游犯罪团伙如何利用这些银行卡、电话卡,造成何等严重后果尚未完全查明,故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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