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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袁敏)(公开版)_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69********,汉族,大专文化,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经商,家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云南省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10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建明,云南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

新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8月20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已登报作废的原新平**矿产有限公司的公章与李某某签定工程承包合同,骗李某某于2015年9月份将工程机械(三台临工牌6250型挖机、一台带钻头的小松牌220型挖机、二台临工牌953型装载机、三辆红岩牌金刚双桥车、一辆长安牌小卡车、十条黑骑士双桥车轮胎)运至新平县**镇**村委会**矿产有限公司选厂上停放。之后,袁某某跟赵某某、周某某借款,要求李某某用停放在**矿产有限公司选厂上的机械担保。借款期间,袁某某收到高某某付给的购买铜精矿款后把资金转移藏匿,未按时偿还赵某某、周某某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根据“借款协议”约定,李某某的一台临工牌6250型挖机被赵某某拖走抵债;一台带钻头的小松牌220型挖机、二台临工牌953型装载机、三辆红岩牌金刚双桥车、一辆长安牌小卡车、十条黑骑士双桥车轮胎被周某某拖走抵债。经鉴定,被拖走抵债的工程机械价值773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故新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3把挖掘机钥匙、1把小货车钥匙,退回公安机关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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