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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袁日杨)(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杨,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族,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袁某文,**华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杨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5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杨和石某亮夫妻、廖某荣、李某等人在**县**大道聚*茶楼商谈购买砂石。袁某杨虚构当天下午就可以在****河采区打砂装船,三条运输船随时准备装砂,叫石某亮赶紧把40万购砂款打给他,他再转到砂管局账上。石某亮当着大家的面用手机转账40万到袁某杨的卡上。袁某杨收到后将其中的30万打给了陈某清,叫陈某清帮丰城的江某华打一船砂,因为袁某杨前一天已收了江某华等人的68万元。陈某清告知袁某杨清明节砂管局已经停采,打不到砂。清明节后,因信江汛期提前来临,砂管局继续停采。2019年4月至6月间,石某亮多次联系袁某杨要求退款,袁某杨多次保证一定会购买到砂,拒不退款。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杨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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