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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袁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个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2月1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17日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镇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29日20时许,在镇赉县**歌厅内,袁某某对男朋友李某甲和同在歌厅唱歌的另一桌顾客李某乙(女)跳舞不满,为泄愤无故手持一酒瓶将李某乙头部打伤,致酒瓶被打碎。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镇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碎啤酒瓶已退回镇赉县公安局。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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