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公诉刑不诉〔2019〕19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乡**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于次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十多年前,袁某波的姑父张某标占用了**乡**码头、墩*码头、锣**码头做砂石生意。2011年,张某标将码头和铲车转给袁某珊、袁某家、袁某通,实际上由他们的下一代袁某炜、袁某涛、袁某波三堂兄弟经营。2017年至今年,袁某波单独经营管理码头,每年分别支付铲车租金一万元给袁某涛、袁某炜。
袁某波在管理经营码头期间会收取码头使用人的铲螺蛳的费用、洗船费用及码头上下砂石后铲砂石费用。2017年至2019年,袁某波经营管理三个码头期间共获利十九万零八百元(含成本)。在袁某波管理经营三个码头期间,未经袁某波同意,他人不得在码头上铲螺蛳、放置砂石。
2019年3月26日下午,袁某波和袁某雄、被不起诉人袁某成因在**码头下砂的事情发生争执,袁某波和袁某成在电话里约架。袁某波打电话告诉袁某雄如果下砂就会叫人来,袁某雄回答叫人就叫人。随后,袁某波打了电话给袁某涛、袁某炜、袁某斌、袁某珊、袁某光、袁某剑,告知袁某成欺负自己,有可能会发生打架。16时许,袁某波、袁某珊一车人先到达**码头。袁某波、袁某珊在与袁某成争执、推搡过程中,袁某成对袁某雄示意后,袁某雄就靠拢过来。袁某雄打破了袁某珊的左眉骨,袁某波和袁某雄相互殴打。两分钟后,袁某光一车人到达现场,袁某光用拳头打到袁某雄。袁某珊、袁某波、袁某雄均受伤,经鉴定袁某珊、袁某波均为轻微伤,袁某雄未达到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湖派出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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