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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袁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县检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1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2002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4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9月22日因本案被抚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6月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4月26日、7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3月4日、5月20日、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抚顺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7月1日,袁某某与毕某、毕某某三人在抚顺县**乡一家饭店吃饭,其间遇见赵某某、邢某、张某某,赵某某与毕某打招呼要离开,袁某某伙同毕某、毕某某持酒瓶将赵某某、邢某、张某某头部打伤,赵某某三人被打倒后向饭店外逃跑,袁某某三人仍持酒瓶继续追打张某某等人。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涉嫌寻衅滋事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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