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池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曾用名方某某,绰号小某,男, 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5291980﹡﹡﹡﹡﹡﹡﹡﹡,汉族,初中,浙江﹡﹡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安徽青阳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现住浙江省嘉兴市﹡﹡区﹡﹡镇庄﹡﹡村﹡﹡圩﹡号。曾因偷窃少量公私财物,于2000年10月29日被合肥市长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曾因盗窃自行车,于2001年3月20日被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盗窃财物,于2001年7月1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4月27日被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6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4日,经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青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程聪,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年11月2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电话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同年2月10日补查重报;于同年3月24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23日补查重报。
公安机关经侦查查明的事实:2000年6月16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袁某某二人窜至池州市贵池区,事先预谋抢劫出租车驾驶员的财物。6月16日晚,二人上了被害人曹某某驾驶的皖R406﹡﹡红色昌河出租车,在车辆行驶至贵池区秋浦办事处齐山村先锋组境内齐山公园附近,二人持刀将曹某某控制后,搜走了曹某某随身携带的几百元现金、三星手机和BP机,二人抢劫得手,预离开现场时,遭到了曹某某的激烈反抗,三人厮打在一起,朱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多次捅刺曹某某的胸部和颈部,后水果刀卡在被害人的颈部,导致曹某某当场死亡,朱某某、袁某某二人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本院仍然认为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池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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