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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袁金龙)(公开版)_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崇检刑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4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住崇信县黄花乡****。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崇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3月9日矫正期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崇信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8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4日补查重报。

崇信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7月19日16时10分许,袁某甲酒后驾驶自己的甘LD2****号三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行驶到黄花乡街道后,故意碰撞袁某乙停在路边的甘L3****号二轮摩托车,后袁某甲驾驶三轮摩托车返回家中,袁某乙遂报警。公安机关110民警接警后,公安局交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在黄花乡油府庄村袁某甲家中抓获袁某甲。经对袁某甲呼气检测,酒精值为188mg/100ml,由此依法将袁某甲带至崇信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甘肃科诚司法物证鉴定所检验,从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76mg/100ml。2019年11月14日又聘请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对袁某甲留存血样再次检验,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8.3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崇信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崇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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