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5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曾因盗伐林木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吉林省吉林省船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因涉嫌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经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非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8月 2日左右,裴某某为了防止飞鸟吃其养的蚕,便在吉林省永吉县**镇**村**社南山自家蚕山上架设粘网用来粘鸟,8月8日在其粘网上面发现一只鸟。经吉林省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裴某某架设粘网上面猎捕的鸟类为猫头鹰,学名长耳鸮,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对猫头鹰是否为犯罪嫌疑人裴某某架设的粘网粘住、死亡的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