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唐汉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诺,男,1989年X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89XXXXXXXX,汉族,群众,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XX镇XX村,现住河北省黄骅市XX镇XX村XX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3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年3月2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褚某诺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4日补查重报。因该案系重大、复杂的案件,于2019年4月15日延长办案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褚某诺经汉沽管理区陈某时介绍,认识了汉沽管理区金湖渔业机械厂的胡某臣。9月13日,被不起诉人褚某诺在自己模具厂已经停止运营的情况下,与金湖渔业机械厂签订了塑料模具加工合同,合同约定被不起诉人褚某诺为金湖渔业机械厂加工塑料模具,合同金额116000元,合同期限为75天。胡某臣等人分两次向被不起诉人褚某诺支付了56000元预付款后,被不起诉人褚某诺未履行合同,并且将对方的预付款用于赌博以及偿还他人债务。2017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褚某诺下落不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褚某诺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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