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三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单位西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04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一亿零三百万元。公司地址:西宁市城中区长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薛**
辩护人董**,青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宁市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西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于2019年11月20日以西宁关缉刑诉字[2019]02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西宁市海关缉私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西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在办理(多)笔出口硅铁业务的过程中,有166票采用伪造《销售合同》,低报出口硅铁价格的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纳关税共计人民币1099620.29元。
犯罪嫌疑单位西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走私货物、物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海关缉私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涉嫌犯罪主观要件、认定的数额、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均不能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西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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