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覃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8********,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4日补查重报。
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2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覃某甲醉酒驾驶粤J****U普通二轮摩托车在209国道贵港市覃塘区**乡**路段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覃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2017年9月4日经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覃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的血样送检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覃某甲不起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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