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沁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子**子**围**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013年12月1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本院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沁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2月17日至2020年1月14日)。
山西省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7日,犯罪嫌疑人使用1503501****手机号,虚构沁县消防大队在沁县**镇*村进行军事演练10余天需在该村吃饭的事实,通过**镇人民政府与被害人田某某取得联系,后犯罪嫌疑人让田某某代购3000桶牛肉罐头用于演习时野外午餐,骗取田某某人民币42000元。该款转入徐某某尾号为5786账户后,当日10时41分、45分、11时21分三次通过pos机刷入詹某某尾号为7671农业银行账户,13时00分49秒,犯罪嫌疑人持詹某某前述银行卡在河南郑州商都支行在柜台取现40000元。2018年6月27日,詹某某在深圳对其前述银行卡进行补办(新卡尾号5678)后,将卡内余额4087.52元取走。
2018年2月,詹某某因无钱回家,通过街头广告与一制假证的人取得联系,伪造一张本人的身份证,连同自己尾号为7671的农行银行卡、网银优盾、联通手机卡,以1000元价格通过顺丰快递寄卖给河南人“王先生”,用于其淘宝店刷信用使用。后犯罪嫌疑人使用该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詹国庆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西省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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