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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许世平)(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民身份号码1427031990********,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现住河津市**乡**村,2019年1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退回河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河津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

河津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份至今,许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河津市**乡**村赤泥坝干活期间,多次盗窃赤泥坝施工所挖的沙土800余吨,并将盗窃的沙土拉至苍头村村口的空地存放。2019年12月8日凌晨1时许,许某某伙同张某某在对所盗窃的沙土进行变卖时被我所民警当场抓获。河津市价格认定中心河价证字(2020)第7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对涉案沙子的市场价格进行认定,涉案沙子总价值27448元(不含运费,运费每吨10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河津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张某某、许某某的供述、赤泥坝负责人的证言以及扣押沙子与黄河河道沙子、赤泥坝沙土的对比,可以确定本案中张某某、许某某偷挖沙子的地点在黄河河道而非赤泥坝,因此两人的行为并非盗窃行为,而应当认定为在禁采区非法采砂的行为,但其开采矿产品的价值未达到5万元的立案标准,同时因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出具的报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达到五万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沙子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河津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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