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凌检公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3196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锦州销售分公司电工,户籍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菊花里巴黎豪苑9-80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7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5月17日、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锦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许某乙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同案犯,为王某某销售卷烟的过程中提供运输、仓存、资金的帮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锦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不具备非法经营罪的主客观要件,故此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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