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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许尚存)(公开版)_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泾川县,住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镇**村**社**号。2018年1月19日因吸食毒品海洛因被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公安分局予以罚款叁佰元;2018年2月2日因再次吸食毒品海洛因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予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2月8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8日被西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8日被西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期限。

西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20日9时许,刘某(另案处理)指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让其引诱他人吸食毒品,并为许某某提供事先准备好的毒品海洛因。2018年1月20日20时许许某某以答应吸食毒品后给王某、贾某某、朱某某等人每人200元,并且不会有任何后果为由,将王某、贾某某、朱某某三人骗至银川市兴庆区民乐巷朱某某、尚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许某某利用刘某提供的毒品海洛因带头吸食并引诱王某、贾某某、朱某某三人进行吸食。事后许某某教唆王某、贾某某、朱某某三人到公安机关供述时的供词,并按照刘某的指示将王某、贾某某、朱某某三人带至银川市六中门口时,被刘某早已联系好的黄河东路派出所民警将王某、贾某某、朱某某三人抓获。接着刘某当场给许某某1000元现金。王某、贾某某、朱某某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后,许某某给每人200元现金作为报酬。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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