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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许忠元)(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安徽省**县人,小学文化,务农,********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4日、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春,长丰县朱巷镇东许村辖区内老虎冲林场因项目建设需要,需将林场内部分杨树更换,作为村两委负责人许某某、任某某向朱巷镇相关部门汇报后,在未确认林木采伐许可证是否已办理的情况下,将林场内部分杨树打包卖给许某某,得款四万元入村帐。许某某在明知采伐许可证未办理的情况下,仍安排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以及杜某某、任某某进行砍伐。

经长丰县公安局现场勘查发现伐桩225个,经长丰县林业局技术人员测算,被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27.0471立方米。

2019年6月3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及以及杜某某、任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及以及杜某某、任某某在主观上是否明知他人未办理砍伐证的事实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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