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34082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刑拘前在安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镇**村**组**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甲于2019年2月至6月在**公司工作期间,伙同许某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委托**公司办理商标注册或版权保护,现查明许某甲累计涉案数额人民币5200元。经本院审查,本案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许某甲涉嫌的其它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本院认为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认定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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