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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许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63010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号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16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1月4日、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5日、2020年2月5日至2020年2月20日)。

 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4月初(具体日期不详)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指使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已延拘)雇佣他人对与孙某某因装修生意结怨的被害人李某某进行恐吓、殴打,后经许某某介绍孙某某与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已延拘)结识并答应事成之后给予胡某某1000元雇佣费。2009年04月12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纠集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已死亡)及一名男子(在逃、具体身份不详),编造需要李某某为胡某某装修房屋为由,将李某某骗至西宁市城北区海湖桥加油站附近小桥村山坡处,胡某某、唐某某及不明身份男子对李某某实施恐吓、殴打等行为,在此过程中将李某某随身8000元人民币现金抢走并逃离现场,后胡某某、唐某某及不明身份男子将抢劫所得赃款平均分赃,抢劫所得赃款、雇佣费已被犯罪嫌疑人胡某某全部挥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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