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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许某某)(公开版)_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24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和龙市****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镇**村,住吉林省和龙市**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继强,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1月21日、2020年2月3日退回和龙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和龙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检察长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和龙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至8月间,在和龙市龙城镇合新村金水湾山庄,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为了修建招待中心在山庄东侧修建水泥地面,在西侧扩建水池,非法占用农用地。经和龙市林业局、吉林省元吉土地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8861平方米,土地毁坏程度为严重损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仍然无法查清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非法占用土地性质,和龙市林业局出具的被占用土地性质的证据前后矛盾,和龙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被占用土地性质的证据前后矛盾,和龙市林业局与和龙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被占用土地性质的证据相互矛盾,本院仍然认为和龙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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