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许某某)(公开版)_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镇**村**组**号,住址**。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庐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石某某,江西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4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二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庐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2018年月7至2019年4月间,从江苏、浙江等地购进铝厂加工后的铝灰,在庐山市**镇某某居委会某某岭一旧厂房内非法进行土法冶炼,提取铝锭七十余吨获利。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组织土法冶炼生产过种中,将部分铝灰倾倒、堆积在该厂南侧水沟及进厂公路路边。倾倒堆积在南侧水沟的铝灰,造成该处地表水污染。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庐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