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68********,初中文化程度,客运从业人员,住邓州市**区**路。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因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11月4日至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7月2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2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邓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20日,在邓州市张村镇张裴营路口,高某某的营运客运车辆豫R*****被大集团成员豫RB****客运车司机许某某拦下,后在大集团成员王某某等人对讲机指示下,许某某对上高某某客运车乘客进行阻拦,阻止高某某客车运行,同时报警后逃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邓州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邓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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