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现年5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大专文化,系韩城市**区**小学工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区****家属楼*单元*楼*户。2018年12月22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9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韩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韩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1月至2018年12月20日,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多次通过微信向“A****A”卖家低价购入软中华、芙蓉王等19类假烟共计500余条,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本市**区“****”网吧销售,另从其家查获各类假烟19类共计283条,扣押涉案车牌为陕E*****本田**车一辆,涉案价值达104225元,非法获利48730元(已没收)。经陕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为伪劣卷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韩城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