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许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抚顺市**街**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重新报送本院审查起诉。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甲、许某乙因琐事在新抚区豪阳歌厅对歌厅**陈小燕实施殴打,造成陈小燕面部多处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小燕双眼睑裂伤为轻伤二级,左面部皮肤擦伤为轻微伤。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