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街道**道**段**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1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2日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6月5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7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3日、5月25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九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许某系广州某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许某实际控制广州某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期间,为节约成本,从江西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票面金额935263.25元,税额158994.75元,价税合计1094258元。广州某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从永修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票面金额1459311.12元,税额248082.88元,价税合计1707394元,购买费用为票面金额的10%。广州某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许某将永修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江西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深圳税务局进行抵扣。广州某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伪造了买卖货物的资金来往明细,接受永修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江西某某电子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许某当天即通过该公司法人代表许某某个人账户和蔡某某、周某某、欧某某等私人账户完成了资金回流。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许某系广州某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无法排除广州某某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确实购买了液晶屏幕等零部件,因销售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进行购票抵扣进项的情况。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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