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许**,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华龙区**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谢东小区*号楼东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艳粉,女,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15603937393。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2020年6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6日补查重报。
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在2019年9月21日23时许,赵**酒后误到濮阳市谢东小区*号楼东单元*楼东户,赵**敲门不开遂用脚踹防盗门,该户居民许**与其发生口角,后许**用脚踹赵**腹部踹倒在地,导致腰部受伤,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赵**第二腰椎压缩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调查后,本院仍然认为濮阳市公安局昆吾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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