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22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2019年6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3月,许某某伙同徐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姜某某有丹东五龙背土石方工程的施工权,许某某同姜某某伪造假的工程合同书、假的公章,取得王某甲等三名被害人的信任,骗取王某甲、王某乙、李某某三人共计300万元人民币。许某某分得50万元、徐某某分得50万元、姜某某分得200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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