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2417,*族,**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市**区**镇**村*组,现住上海市**区**镇****小区*区**号楼***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5日被昌图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8月14日两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
昌图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其团伙头目葛某的指示下,在上海市内驾驶车辆搭载葛某、江某某、康某某等人去各区行政服务中心及多家银行协助葛某等人办理公司执照、银行对公账户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实: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载具协助葛某等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余次,并在早期为犯罪团伙头目葛某缺少启动资金的情况下,资助葛某*万余元人民币用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共计获利*万余元。
经公安机关补充证据,本院仍然认为昌图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是否为葛某的犯罪集团提供启动资金并非法获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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