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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谢军超)(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家住宝鸡市渭滨区**大道****号楼*单元****号,系宝鸡****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9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将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孙某先后介绍给范某某(已起诉)向其借款。范某某等人利用被害人急于借钱的心理,隐瞒真相,分别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的58万(实际40万)、22万(实际15万)、29万(实际20万)的借款合同和借条,制造极易违约的还款期限(日还款),通过民事诉讼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34万元。据此,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获取中介费22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补充侦查,仍然认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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